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監管效能,督促生產者、銷售者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專項資金管理,防范資金使用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市場監督管理)管理辦法》(粵財工〔2019〕122號)等規定,省局制定了《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監管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如有疑問,請向省局質量監督處反映。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監管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監管專項資金的管理,規范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根據《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市場監督管理)管理辦法》(粵財工〔2019〕12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監管,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對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提升我省產品質量,依法對產品質量實施的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專項監管。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監管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對廣東省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開展監督抽查以及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技術服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對突發公共事件涉及的產品,組織開展產品質量應急監督抽查;
(二)對產品質量專項整治、社會輿情關注涉及到的產品,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專項調查;
(三)根據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需要,組織開展重點領域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專項調查;
(四)按照年度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開展監督抽查;
(五)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數據監測分析與評估應用;
(六)組織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證后監督檢查;
(七)組織開展與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相關的其他技術服務。
第四條本項目的承擔單位統稱為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章使用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產品質量應急監督抽查。
1.對于發生突發事件時,組織開展涉及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
2.負責產品質量應急監督抽查技術服務機構的費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處置以及復檢、復查等工作費用和相應的技術支撐。
(二)專項整治涉及的產品質量監管。
1.承接年度監督抽查計劃之外、上級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部署的產品質量專項整治涉及到的技術服務工作;
2.負責落實產品質量專項整治涉及技術服務的費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處置以及復檢、復查等工作費用和相應的技術支撐。
(三)社會輿情等涉及的產品質量監管。
1.對社會輿情關注度高、影響大或者領導有批示指示的產品,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專項整治涉及到的技術服務工作;
2.負責落實產品質量專項整治涉及技術服務的費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處置以及復檢、復查等工作費用和相應的技術支撐。
(四)重點領域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
1.對重點領域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等在售消費品,開展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涉及到的技術服務工作;
2.負責落實重點領域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涉及技術服務的費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處置以及復檢、復查等工作費用和相應的技術支撐。
(五)按照年度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開展監督抽查。
1.根據省局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安排,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技術服務工作;
2.負責落實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涉及技術服務的費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處置以及復檢、復查等工作費用和相應的技術支撐。
(六)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監管數據監測分析與評估應用。
1.對國家監督抽查和廣東省外的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監督抽查抽查到廣東的生產企業,以及廣東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抽查信息、日常監管信息、媒體輿情信息、缺陷產品召回信息、產品傷害信息進行監測分析,并組織專家開展風險評估,研判可能存在的質量安全風險,并提出監管意見、建議;
2.負責落實開展的各項費用,比如差旅費、專家費、數據分析、技術支撐、軟件開發、結果推廣等。
(七)組織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證后監督檢查。
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委托省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中心組織專家開展證后監督檢查工作。劃撥省生產許可證審查服務中心的費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專家費(包括實地檢查和撰寫檢查總結報告)、專家車船(機票)費、專家住宿費、差旅費等。
(八)與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相關的其他技術服務。
第六條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原則上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技術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采取任務+資金直接分配至受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的單位,由其按照財務規定依法使用。
委托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工作;
委托廣東省內市或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對廣東省生產領域、流通、經營性服務領域的產品質量開展監督抽查以及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技術服務的。
委托通過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方式確定的任務承擔單位??傮w遵循合理規劃、科學論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專家評審采取隨機選取5名以上(含5名)產品質量監管方面的專家組成任務評審組,通過專家函審、網絡評審、集中論證等方式,就任務的必要性、緊迫性、創新性,實施方案的可行性、科學性、前瞻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和承擔單位的團隊構建、管理制度、創新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結果和意見是確定任務承接單位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七條專項資金所承擔的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要求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部署組織。技術服務機構配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好監督抽查方案制定工作。抽查前,檢驗機構應指定具有抽查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配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完成抽查方案的制定。抽查方案確定后,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以正式文件發布,并同時在“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管系統”上下達對應的抽查任務,技術服務機構應在“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管系統”上錄入并上報。
第九條抽樣要求。技術服務機構需嚴格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范》做好抽樣工作,抽樣信息及時錄入“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管系統”。在抽樣過程中發現產品“三無”或標簽標識涉嫌存在不合格的線索,要24小時內在“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管系統”上錄入相關信息并提交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條檢驗要求。技術服務機構需嚴格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范》做好檢驗工作。同時在檢驗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應24小時內在“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管系統”上錄入相關信息并提交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結果應及時錄入“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管系統”。
第十一條 檢驗結果送達。技術服務機構應及時出具檢驗報告并送達檢驗結果,結果通知書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技術服務機構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送達被抽樣市場主體及其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標稱生產企業及其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同時及時在“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管系統”上錄入相關況信息、附件等。
第十二條 分析總結。技術服務機構要配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好對所抽產品的質量分析,挖掘存在問題原因,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推動產品質量提升。妥善處置檢驗樣品,對于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產品配合后處理部門落實監督抽查不合格后處理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考核評價。技術服務機構要接受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抽樣、檢驗等工作質量進行的督導、檢查、考核、評價。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結合技術服務機構日常工作,通過現場飛行檢查、比較試驗、交叉評價等方式,對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質量予以量化評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開支范圍。本項目資金主要由技術服務機構用于抽樣、購樣、檢驗、郵寄、復檢、整改復查、樣品處置、技術專家費、產品質量狀況調查、產業分析調查等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產品質量監管的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項目驗收。對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范》等要求,對技術服務機構工作情況進行驗收。技術服務機構在完成工作后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規范》、相關監督抽查方案、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和政府采購服務等要求,形成工作服務質量自評報告,提交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四章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技術服務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銀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變更或中止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東省財政廳申請項目變更或終止,對因故終止的項目,廣東省財政廳將收回全部或部分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績效目標的申報。技術服務機構必須編制支出績效目標。
第二十條績效自評。項目完成后,技術服務機構按要求組織開展自我評價,形成績效評價綜合報告??冃ё栽u的內容主要包括績效目標的執行情況、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規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第五章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或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公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